2015年7月17日,县府办副主任傅国方受韦钟铺副县长委托,召集县维稳办常务副主任贾壮红、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希伟、开发区副主任缪永兴、法院张红峰、黄小英、陈明政、国土局王群霞,就司法拍卖程序中应收回土地优惠款问题进行协调,现将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县法院对涉案企业房地产依法进行司法拍卖程序中,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之前,向县国土局发函征询拍卖标的房地产有无存在应收回土地优惠款及其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县国土局收到法院征询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标的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开发区或乡镇(街道)政府征询该宗房地产有无存在应收回土地优惠款及其金额等相关情况。拍卖标的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开发区或乡镇(街道)政府应在收到国土局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国土局。国土局收到回复函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回函县法院。
三、县法院获函知悉存在确需地司法拍卖程序中收回土地优惠款情况的,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买受人应承担缴纳土地优惠款的义务,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向拍卖标的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开发区或乡镇(街道)政府缴纳土地优惠款(注明金额)。
四、县开发区或乡镇(街道)政府应认真开展土地优惠款的清查工作,建立土地优惠款台帐,并分清因企业未按投资协议全额完成投资并投产纳税5年(含5年)以上而需收回土地优惠款、因分割转让而需收回土地优惠款两种情形。符合收回条件的,要及时向企业催收,尽量督促企业主动缴纳。企业确实无力缴纳而确需在拍卖企业房地产程序中收回的,要做好每隔一季度一次以上的书面催收工作。同时,认真做好针对国土局征询的回复工作,切实防止出现错误回复及由此可能导致的国资流失或国家赔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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