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江县“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0-02-29  /  浏览:2527 次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标准地”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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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我县营商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浦江县“标准地”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要求,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指标、能耗指标、环境指标、经济指标等一系列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减少政府对土地要素配置的干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坚持政府强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加强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坚持亩产论英雄。突出土地利用效率导向,在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硬约束”的同时,探索设置人才、技术、品牌等“软指标”,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实施范围

在浦江开发区、水晶小镇、仙华小镇、各工业功能分区内的工业用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制度。其他用于工业项目的零星出让地块,在出让前完成该地块的“标准地”制度。

四、重点任务

(一)事先做评价。

在浦江开发区、水晶小镇、仙华小镇、各工业功能分区等实施范围,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水保等区域评价,其他区域零星的土地出让实行该出让地块的单独评价。同时,完成矿产压覆调查、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保护审查等工作,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在提出该地块土地出让前,必须完成上述所有指标评价,其评价费用可列入土地成本中。

(二)事前定标准。

结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和浦江县实际,建立工业类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其中人防指标应包括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通等具体条件。

环境指标包括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鼓励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

能耗指标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鼓励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土地税收。

具体“标准地”出让时,由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向县国土局提出,县国土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税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等部门开展联审,明确相关标准后,由县国土局按程序公告出让。

(三)事中作承诺。

“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经项目业主申请,由县发改局实行“一窗服务”,项目业主自主选择项目审批模式,选择承诺制的,签署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后启动承诺制审批模式。

(四)事后强监管。

项目竣工后,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等单位,对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施、人防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投产后,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经济商务局、县环保局、县财税局等单位,对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通过复核的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发改局、县国土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发改、经济商务、财政、国土、建设、水务、文化、环保、安监、综合行政执法、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浦江县“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国土局)。主要负责协调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制度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和各开发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做好“标准地”与承诺制改革的紧密衔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工建设。

(三)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县发改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后的评价工作;县国土局要做好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巡查工作;县建设局要加强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县环保局要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县安监局要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要加强项目推进管理和服务,落实全程管理要求。

(四)实行联合奖惩。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同时,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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