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浦教普【2019】29号
各中小学,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幼儿园:
为有序实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 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 „2016‟69 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浙教基„2018‟ 19 号)及《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 通知》(浦政发„2016‟2 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浦江县户口迁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政办发„2017‟1 号)《中共浦江县委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优化营商 环境十条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8‟23 号)等文件精神, 现就我县 2019 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 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 务教育条例》,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 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依法实施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贯彻群众路线,均衡教育资源配置,推 行城乡一体集团化办学,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 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 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一)阳光招生,公开公正: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近入学,统筹管理:坚持学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 学,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义务 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继续实行“零择校”政策。
(三)分批安排,因地制宜:分批报名,分批录取,优先确 保符合条件的学区内学生入学,因地制宜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从推进我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教育现 代化、保障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制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地实施招生工作,确保学区内符合条 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含“三残”儿童少年)全部依法入学。
(二)招生对象:小学新生为年满 6 周岁(2012 年 9 月 1 日~ 2013 年 8 月 31 日间出生)的儿童,初中为 2019 年的小学毕业生。 适龄儿童少年由于客观原因要求延缓入学的,家长需向学区 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学区学校核实签署意见后, 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
(三)学区:2019 年全县各初中、小学的学区基本保持不变。 根据各学区报名的实际情况,县教育局可对各学区生源作统筹调 剂。新开楼盘等其他情况的学区安排根据县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四)报名、录取方法:
1.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分类分时报名,录取工作坚持按 “房户一致”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额满为止。
2019 年开始应用“阳光招生一号通”平台,实施新生入学网 上报名,家长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手机 APP 报名, 具体操作方法另行通知。对于不会使用电脑及手机进行网上报名 的家长,可以前往学区学校,在老师的现场指导下进行网上报名。
城区学校
(1)7 月 2-4 日,符合房户一致且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满 1 年以上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报名,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 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房户不一致但符合适龄少年儿童户口在 2017 年 2 月 4 日前 迁入学区的,或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为浦江籍,其父母(监护人) 在 2016 年 7 月 1 日前持有学区住房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且缴 纳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条件的在网上报名,按序录取。
(2)7 月 5 日,房户一致但不动产权证不满 1 年的,或房户 不一致(父母学区内无房产,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在 2017 年 2 月 4 日后迁入学区的;父母学区内有房产,但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不在 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在浦阳五小、大溪中小、浦江四中、 浦江五中进行网上报名。但浦阳五小、大溪中小、浦江四中、浦 江五中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跨区报名。
农村学校
7 月 2-4 日,户籍在本校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网上报名。
7 月 5 日,户籍不在本校学区内,但父母(监护人)持有该 学区内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网上报名。
2.报名时只能报一所学校,网上报名时间为当天 8:00~22: 00;各校现场服务时间为当天上午 8:00~11:30,下午 2:00~5: 30。
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 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将视为放弃学区内学校排序录取 机会,由县教育局根据各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户口迁入截止时间:2019 年 7 月 1 日。7 月 2 日及以后迁 入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就读。
4.住房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不包括商铺、杂物间等,同时 要求建筑面积必须满足正常监护需求。如果拥有多套住房的,按 监护人实际居住的为准。
5.原浦阳镇世居农业户口到其原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原金狮 居委会属世居农业户口的到实验小学报名;当年拆迁户凭拆迁办 有关材料到原住地或安置地学校报名,往年拆迁户未办理房产证 的,凭“两证一书”(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设计 条件书)到安置地学校报名。
6.浦江籍智障适龄儿童少年到浦江县培智学校报名(地址: 仙 华 街 道 大 许 村 五 区 93 号 , 联 系 电 话 : 张 老 师 15068041023,15888951558)。适龄的视障儿童可到省盲人学校报 名入学(电话:0571-63461643,13868161355);适龄的听障儿童可 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电话:15397595536)。
7.各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对网上报名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及时确认录取结果。所有初中学生(含仙华外校)参加浦江中 学定向招生按当年度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 见执行。
8.妥善落实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①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 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军人子女教 育优待办法》《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 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军人子 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 号)及《浙江 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 应急人事[2019]37 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
②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 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 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 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 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 „2011‟35 号)等政策予以落实。
③在浙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在浙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 知》(浙教办基„2011‟97 号)等政策予以落实;海外回归浙商 子女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 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浙教基„2011‟166 号)等政策予 以落实;其他人才子女按《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 实加强人才工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浦委发„2016‟ 17 号)等政策予以落实。
④随迁子女入学,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 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 31 号)、《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 号) 等要求,根据《浦江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细则(试行)》 ( 浦教„2019‟17 号)等政策予以落实。
8 月 2 日,随迁子女到相应辖区学校报名(空余学额较多的 山区学校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名时间),学校审核后根据 积分高低排名录取。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报名公办学校的随迁 子女,将根据区域内其他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不服从调剂的,不再安排,自行到民办学校或回原籍就读。
9.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自主招生,要切实遵守免试入学 规定,规范招生,严格控制班额,落实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 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五)各校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实行网上 报名、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等方面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引 导。
(六)各类已被录取的学生(含民办学校)需在规定的时间 内办理好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如 因个人弄虚作假无法在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 的,则取消录取资格;学校(含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弄虚作假 的,追究当事人和校长责任,扣减或停发民办学校补助经费。
(七)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不超过 42 人,初中不超 过 48 人。
四、招生纪律
(一)为加强浦江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 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浦江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招 生领导小组,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 任,严格执行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 生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各校要切实加强服务意识,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报名所需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家长,要积极利用现代网络媒体提供 多种服务,满足家长需求,能利用部门平台数据的材料不要求家 长提交,努力让家长少跑或不跑。
(三)不论是小学、初中,接收学区内生源一律不得组织学 业考试或智力测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 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 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 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四)民办学校除可组织面谈、学习能力测评外,严禁组织 任何形式的文化学科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等挂 钩组织考试、选拔学生。学习能力测评要严格按“现学现评”方 式进行,不得考核学科具体知识点。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 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各校要在充分调研了解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制 订具体招生实施细则。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方案及细则在 6 月 10 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其他学校于 6 月 15 日前通过智任务上报县 教育局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家长、 学生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肃 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不得徇私舞弊。对提供弄虚作假资料涉及伪 证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安排组织招生, 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和条件,尽力确保本学区的适龄儿童 少年和具备政策条件的居民子女全部入学。招生相关信息要及时 在校园网和学校宣传栏、告示栏等向社会公布。
(七)不得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不得擅自接收 中途转入的非学区学生入学,不得重复录取。对不具备入学条件 的学生,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要严格按照县教育局下达的 招生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不得擅自招收未经 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学生。若确需对招生计划与学额进行调整的, 须事先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坚决反对和制止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投诉 咨询电话:县教育局 84206008,88198678,84207238。
附件:1.城区小学学区示意图
2.城区初中学区示意图
3.浦江县公办小学、初中招生报名咨询方式
浦江县教育局
2019 年 6 月 3 日
城区小学学区示意图
城区初中学区示意图
浦江县公办小学、初中招生报名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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