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告〔2017〕1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浙中生态廊道浦江县城区段一期
(金狮湖保护开发工程二期)项目房屋
征收范围的通知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现对浙中生态廊道浦江县城区段一期(金狮湖保护开发工程二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经审查,该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该地块房屋实际状况,将浙中生态廊道浦江县城区段一期(金狮湖保护开发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分四个区块,分别为金狮湖以西至塔山区块(总用地面积46078平方米)、金狮湖以南至浦阳江区块(总用地面积98257平方米)、东山路以北区块(总用地面积3992平方米)、严家山人武部以西区块(总用地面积44751平方米)。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知之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 |
征收范围1.JPG 拆迁范围2-Model.JPG 征收范围3.JPG 征收范围4.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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