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第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浦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浦政征决〔2014〕2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中山路东侧、东山路南侧、班班大道西侧、人民东路北侧范围内的房屋(详见第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30日。
六、腾空期限: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4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浦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浦政征决〔2014〕2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附件: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