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江县2014年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啦!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4-08-10  /  浏览:6957 次  /  

浦江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公告

(2014)03号
为进一步解决浦江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浦江城区(浦阳、浦南、仙华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范围)非农户籍5周年以上(不含以下两类情况),家庭其他成员迁入户籍并共同居住时间不少于3周年。
①原在城区工作无自有住房,企业改制或离异后,为了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将户口迁往原籍乡、镇集体户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变迁原因的证明。
②大中专毕业生在浦江工作,因城区无房不能在城区落户,而落户人才市场或落户原籍乡、镇集体户的人员,由本县人劳社保部门出具5年以上本县社保缴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落户证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户申请: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
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含子女)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
(二)住房条件
浦江县域范围内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或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住房建筑面积未能达到48平方米的家庭。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符合分户申请条件且户均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可以申请;父母不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有套房(2套及以上)或垂直式住房(2间及以上),另一方不得申请。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受理之日止五年内已过户的自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的住房);
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
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6.其他房产面积。
(三)经济条件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4568.8元(该标准为我县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三年内拥有一辆及以上汽车的,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家中仅有一辆原值5万元以下的轻型货车或面包车除外)。
二、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出具);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无固定就业处所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退休人员由县社保处出具退休养老金证明)。
4.家庭成员为外地(非本县)户籍或由外地迁入的须原籍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房产证明;非农户籍的须当地房改及住房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农业户籍的须当地村、乡(镇)政府出具宅基地证明。
三、集中申请受理时间
2014年7月29日至8月12日(正常工作时间)
四、申请受理地点
浦阳街道解放西路1号(四牌楼原房管处二楼办证大厅)
浦江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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