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农民房10月1日起可买卖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3-11-22  /  浏览:2203 次  /  
导读]《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农民房10月1日起可买卖,不过目前只限非城镇户口参与 城镇户口能否购买还需等细则。

农村人拥有的农房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不可以变现的“睡觉”资本,今后可以“盘活”了。备受关注的《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并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十二类产权,可在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交易。

去年年底,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温州金融改革广场挂牌成立,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

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文立称,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可实现农村资源向资产化转变,将过去实现不了价值的资源进行变现。目前,我市正在进行的统筹城乡以及“三分三改”工作,其目的也是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农民房能像商品房那样自由交易吗?董文立说,目前农民房尚不能像商品房那样自由交易,不过今后是否可以自由交易,要等细则出台。现在农房可以在县域内抵押贷款,非城镇户口人员可以在县域内参与农房处置,三个区之间可以自由处置。比方文成县某村一处农房被拍卖,该县所有非城镇户口的人员都可以参与,这比以前就有所突破了,希望今后农房的交易也会按照这些办法进行,先在县域内的非城镇户口人员之间流动。

  

对于具体交易,董文立说,目前我市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产权交易管理细则,报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城镇户口能否购买农房,要等近期细则出台。

据介绍,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董文立说,该《办法》其实可以算作一个“总纲”,如《办法》明确了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职责,接受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目前,我市出台的这个《办法》在全省尚为首例。这也是因为温州作为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具体承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项目,是按照“超前探索、先行先试、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试验原则进行的改革产物。温都记者 刘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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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里交易?

按照《办法》,市区(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生态园、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由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办理; 其他县(市)应当整合现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加挂“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牌子,负责本辖区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乡镇(涉农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以及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授权的其他服务。

转让时需要带哪些材料呢?

按照《办法》规定,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会员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如果是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相关决议、批准文件;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果是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何保障交易权益?

按照《办法》规定,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怎么规范交易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为了规范交易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产权交易收费标准如何?

《办法》鼓励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或者当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易双方及会员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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