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浦江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3-04-24  /  浏览:4133 次  /  

 

浦政发〔201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现有政策变化,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浦江县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浦政〔2007〕22号)补充完善如下:
 
  一、全县工业用地原则上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本着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效益的原则,单块出让面积一般控制在10亩以内。
 
  二、央企、省企和上市公司的工业投资项目、省重点项目、投资额度在1500万美元以上或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浙商回归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以及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可以通过挂牌方式出让。近三年年均纳税100万元以上且税收递增增幅达100%的无用地规模以上企业可参照执行。以挂牌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5年内不得转让。
 
  三、工业用地的出让应由所在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提出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浦政〔2007〕22号文件组织实施。
 
  四、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由所在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负责地块的清场并建好围墙。
 
  五、对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实行开发期限管制,未按规定期限开发建设而闲置的项目实行黑名单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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