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试行)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3-04-24  /  浏览:4578 次  /  

 

县委〔2012〕2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用地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范围明确、运行封闭、程序严格、监管有力、结果可控”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现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保障服务业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监管职能,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制订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严格限定实施范围和对象,经批准后规范有序推进。
 
  产权明晰,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二次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正确把握二次开发中的土地处置政策,做到政策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透明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适用范围
 
  (三)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以下简称建成区)、开发区、乡镇功能分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经县政府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等。
上述列入二次开发范围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或者存在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二次开发。
三、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方式
(四)协商收回。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产业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国土部门可采取协商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土地的按划拨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协商收回,出让土地按出让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协商收回,收回后依法重新组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五)鼓励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浦政发〔2008〕47号《浦江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为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建成区范围内(除浦江开发区和浦阳工业功能分区)工业用地(国有划拨土地除外)转让的,受让工业项目须为经县发改、经济商务等部门审查同意,且经环评、安评等程序,符合城区发展要求的企业,纳税承诺和不按合同约定开发的处置意见在补充合同中予以明确,补充合同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补充合同由区域内的开发区、功能分区签订),由区域内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监督执行。
 
  在本意见下文之日前,已经法院裁定生效的,准予按法院协助通知书办理过户手续。
 
  在转让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通过政府挂牌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如进行转让的,政府不再以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向该企业供地(包括列入省重点的项目)。
 
  (六)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置换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置换后的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置换前的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期为置换前工业用地的剩余年限,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根据新的规划条件与其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现时点市场评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七)退二优二。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的,经所在区域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报规划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只能自用或用于出租。
 
  (八)退二进三。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收益金由财税部门按以下标准收取。
 
  土地收益金标准:年土地收益金=(改变用途后基准地价-改变用途前基准地价)÷改变用途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土地面积。
 
  特殊情况需减免收益金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服务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处置,并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暂缓执行。
 
  (九)收购储备。对县政府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部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回或按照《浦江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购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建成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参照《浦江县城区工业企业土地收储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工业用地按工业基准地价补偿收储。另给企业每亩相当于现行规划用途(商住用地比例1︰4)的基准价50%及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收储合同并腾空搬出5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改投入。其他区域可以参照执行。
 
  四、严格建设用地用途管制
 
  (十)对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的违法行为,由县政府牵头集中整治、联合查处。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发改等经济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年审登记。对已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工业用地改造升级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整改。整改期间,按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限期依法修正或撤销已作出的各种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五、分工协作、部门联动共同做好二次开发工作
 
  (十一)国土部门负责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和提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规划、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项规划指标监管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执法监察,分析辖区内低税企业现状,按行业进行综合对比,研究应对措施。特别是对税收低于每亩3万元的企业,要实行重点评估,发现疑点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电力管理部门要对高能耗低效益、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低的企业实行限量供电。统计部门要对企业的有关数据进行定期通报。发改、经济商务、经济开发区(功能分区)、乡镇(街道)要对高能耗低效益企业实行集体约谈,督促其改善经营方式,转型升级,提高土地产出率。经济开发区、功能分区监管本区内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共同处置。促使亩税低于3万元的企业通过“腾笼换鸟”引进有实力企业,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试行,以前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有新规定出台的,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浦江县委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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