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2-07-30  /  浏览:9937 次  /  

浦政告〔2012〕8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8月24日。

二、联系方式

(一)浦江县建设局

联系人:金锦良   联系电话:89386613

地址:浦阳街道江滨中路58号浦阳街道办事处四楼416室

(二)浦江县旧城区改建办公室

联系人:陈建设    联系电话:89386613

地址:浦阳街道江滨中路58号浦阳街道办事处四楼416室

 

附件: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5日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

浦政告〔2012〕8号文件附件:

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工程。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及《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浦政发〔201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具体详见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征收范围内房屋共1160户左右,建筑面积约18.2万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费用测算:总补偿安置费用约13.65亿元(含安置用房房折款)。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浦江县旧城改造指挥部

(六)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90天,具体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

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公房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房屋综合成本价(房屋综合成本价包括划拨土地成本费、房屋建安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管理费和税金等费用)作价补偿。被征收房屋综合成本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等非住宅房屋征收实行房屋综合成本价作价补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征收时不予支付补偿费,单位应负责做好搬迁工作。

3.综合用房按规定对用途进行细分后实行分类补偿。

4.实行货币补偿的,在签约并腾空交房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

5.个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具体见附件《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选择规则》。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

1.现房:就近地段异地垂直式楼房位于文景一区及城北第二期(后溪水库以西及一小以北)1001.5间,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位于晶都一、二区51.5间,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

2.期房:就近地段高层平面式套房位于文景路以北,用地面积约19.4345公顷。

3.本方案中的就近地段范围是指改建地段以外城北经济合作社的区域范围内。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其他相关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垂直式楼房的,其房屋建筑基底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或已认定产权的房屋底层外墙(独立柱)外围水平面积认定。

(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以产权认定处理结果为依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和用途认定及未经登记建筑的产权认定按照《浦江县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办法》执行。

四、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

1.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的货币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包括房屋(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执行。

4.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预测价格说明。

(1)经预测本项目2012年5月份被征收住宅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平面式套房9500元/平方米,垂直式楼房8000元/平方米;新安置用房2012年5月份评估比准价格为:文景路以北高层平面式套房7500元/平方米,文景一区及城北第二期垂直式楼房7500元/平方米,晶都一、二区垂直式楼房7500元/平方米。

(2)房屋综合成本价:垂直式楼房(砖混)1600元/平方米,多层平面式套房(砖混)1500元/平方米,高层平面式套房(钢混)3000元/平方米。

(3)平面式套房安置用房附房的相关价格:高层平面式套房按1:0.8配置地下车位,地下车位(储藏室)3500元/平方米。

(4)最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和新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及房屋综合成本价等相关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迁费按每户1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2元增加搬迁费。

机器设备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400元的,按每月400元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过渡月数(从搬迁腾空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增加4个月计算;实行货币补偿和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4个月计算。

(3)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纳税凭证。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指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及近三年的税收贡献率等因素评估确定(效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确定)。

4.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5.征收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1.电话(宽带)移机每门补助1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每门补助240元。

3.空调移机补助费:柜机每台补助260元;挂机每台补助150元;中央空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200元。

5.三相电每个千瓦补助70元。

(五)被征收人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户的,房屋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时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给予2元/平方米的奖励(以30天为限)。不提前签约的,不予奖励。

2.提前腾空奖:被征收人提前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给予2元/平方米的奖励(以30天为限)。不提前腾空的,不予奖励。

3.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4.选择产权调换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安置用房房价款奖励方式结算办法: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相互结算差价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①被征收房屋为平面式套房的,安置用房在可安置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与被征收房屋的房价款,可根据房屋综合成本价结合成新等系数评估结算差价;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按市场评估价的85%结算。

②被征收房屋为垂直式楼房的,安置用房在被征收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1.2以内相对应的建筑面积部分与被征收房屋的房价款,可根据房屋综合成本价结合成新等系数评估结算差价。选择异地垂直式楼房安置的在建筑基底面积1∶1.2以外相对应的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选择平面式套房安置的在建筑基底面积1∶1.2以外相对应的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按市场评估价的85%结算。(若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1.2以内安置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则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房价款可根据房屋综合成本价结合成新等系数评估结算差价。)

按规定凑间后(含0.5间)放弃部分用地指标(小于10㎡)不要求安置的,则放弃部分用地指标相对应建筑面积按垂直式楼房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的110%给予货币结算。

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综合成本价结合成新等系数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格。

(2)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平面式套房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选择采用房屋综合成本价结合成新等系数评估结算差价,安置用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的65%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平面式套房产权调换的,考虑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较大,其安置用房按综合成本价的65% 结算部分的10%建筑面积不计价值,其安置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的85% 结算部分的10% 建筑面积不计综合成本价,房屋产权登记时仍按规定计入登记面积。

(4)选择平面式套房产权调换的,因安置用房套型设计原因,超出规定套型面积部分可根据房屋综合成本价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计算。

(5)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期限并无特殊原因不签约和腾空交房的,不能享受选择产权调换奖励政策。

五、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当事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 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无法到场的或产权人已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 征收设有抵押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公证提存。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

(五) 被征收人腾空时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组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六、征收与补偿纠纷处理

(一)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沿路房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环城东路临路、环城北路临路、民主北路东侧325号起423号止临路及西侧130号起206号止临路的被征收房屋界定为沿路房。具体以公布为准。

(二)文景一区剩余沿路房、城北第二期(一小以北)沿路房及晶都一、二区剩余沿路房界定为安置用房沿路房。具体以公布为准。

(三)按被征收房屋自然开间(中对中4米为一开间)计算沿路房安置用房安置间数;被征收房屋头榀间沿路的按一间计算安置。

(四)沿路房安置用房安置后,剩余间数(含0.5间)一律实行平面式套房安置。

八、产权调换选房规定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按腾空时间先后发给腾空顺序号。

腾空必须经验收合格,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腾空时间(机关上下班时间为准),腾空验收合格单的编号为腾空顺序号。

(二)选房先由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按腾空顺序号以100户为一批,分批组织,到腾空期限截止日不足100户也为一批,按腾空顺序号先后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规定的安置区块内和协议确定的户(套)型总数内直接摇取安置用房房号。然后由在规定期限后腾空的被征收人,按实际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用房中直接摇取房号。

(三)安置用房的确认

被征收人在选定安置用房后,须当场签署《安置用房选定确认书》,遇有拒签的,由公证处现场公证确认。

九、产权调换房屋房价款的结算

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在腾空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补偿协议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余补偿款转为预缴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款,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按规定结算差价;产权调换为现房的,腾空交房后,其补偿款转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款,多退少补。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省、市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附件:1.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产

        权调换选择规则

      2.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拟征收范围

 

 

 

 

 

 

 

 

 

附件1:

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

产权调换选择规则

 

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完善产权调换房屋区块配套,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依据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住宅房屋征收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已认定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垂直式楼房的,其房屋建筑基底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或已认定产权的房屋底层外墙(独立柱)外围水平面积认定。

(三)被征收人在本区块有多处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按一户确认。房屋产权为共有权的,按共有户确认,仍为一户。

(四)整体实行平面式套房安置时,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时放弃被征收房屋部分合法建筑面积不要求安置的,则不要求安置部分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安置时其中选择了异地垂直式楼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总安置建筑面积不予安置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二、综合用房征收

按规定对用途进行细分后,属住宅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其住宅为平面式套房的,只允许调换平面式套房;其住宅为垂直式楼房的,可调换平面式套房,也可调换异地垂直式楼房(属住宅部分建筑基底面积必须在16.66㎡以上)。

三、住宅平面式套房征收

包括不成套房、跃层式套房,产权调换只可选择平面式套房。

(一)平面式套房安置用房为高层,土地性质根据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确定。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其安置用房的房价款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部分所占土地,依照征收决定时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返回给被征收人,安置用房土地性质仍为国有划拨。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安置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其使用年限=原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期房安置的,再加过渡期限)。可安置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1∶1.4计算进行安置。

(二)平面式套房安置用房分建筑面积70㎡、80㎡、90㎡、100㎡、110㎡、120㎡、130㎡、140㎡八种户型。可安置建筑面积在所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中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时不配套车位及储藏室,被征收人需要的自行购买,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四、住宅垂直式楼房征收

鼓励平面式套房安置,异地垂直式楼房安置仅限利用本方案产权调换房源现房。

(一)异地垂直式楼房安置基底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为依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1.2予以安排。安置标准间按每间40平方米计算。不足半间(含)的,安置用房只允许选择平面式套房。超过半间不足1间的,按1间安置;超过1标准间的,以半间为安置单位,不足半间的,按半间安置。在安置基底面积相同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可选择多种户型安置;但异地垂直式楼房的户型、数量不足而不能选择时只可选择平面式套房。

安置间数在1间(含)以下的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安置;1.5间(含)以上的,可选择一种方式安置,也可选择两种方式安置。选择两种方式安置的,异地垂直式楼房必须在1间(含)以上,平面式套房只能按剩余间数选择。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垂直式楼房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若有多余的部分,只允许在所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中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平面式套房进行安置。

(二)垂直式楼房按规定其安置用房仍选择异地垂直式楼房的,安置用房为1间、1.5间、2间、2.5间、3间五种户型,每一规则标准间开间为4米,标准进深为10米,规划标准间建筑基底面积为40㎡。

(三)垂直式楼房按规定其安置用房选择平面式套房的,套房为高层。异地垂直式0.5间的安置建筑面积为90㎡,1间的为180㎡,1.5间的为270㎡,依次类推。安置用房分建筑面积70㎡、80㎡、90㎡、100㎡、110㎡、120㎡、130㎡、140㎡八种户型。安置建筑面积在140㎡(含)以下的按就近套型安置一套;安置建筑面积在140㎡以上的按“面积就近”原则安置。安置时不配套车位及储藏室,被征收人需要的自行购买,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4、安置用房土地性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划拔的,其安置用房房价款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部分所占土地,依照征收决定时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返回给被征收人,安置用房土地性质仍为国有划拔。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安置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其使用年限=原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期房安置的,再加过渡期限)。

原文下载:

  1、《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浦政告〔2012〕8号附件2

  

 

浦江房产网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浦江房产网 Copyright 2014-2020 浦江房产网 版权所有
浦江房产网运营中心:浙江省嘉兴市 合作联系:18314830908
网站客服QQ:3126053
浙ICP备11000611号-2
回顶部